一、背景介紹
治安處罰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治安處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治安處罰決定的書面文書,其內容包括被處罰人姓名、處罰決定及理由、處罰時間、地點、執法人員簽名等。
二、申訴條件
如果被處罰人對治安處罰決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但是,以下情況不能申請復議
1.被處罰人已經受到行政拘留、行政罰款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的,不得再申請復議;
2.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得再申請復議。
三、申訴流程
1.申請復議
被處罰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對處罰決定進行復議。書面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申請復議的理由、要求和附有證明材料。
2.復議程序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組織復議,聽取被處罰人的申訴和陳述,查閱有關材料,并進行調查核實。復議機關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被處罰人。如果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應當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并報同級公安機關批準。
3.復議結果
復議決定書應當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復議決定及理由、復議時間、地點、復議機關名稱和執法人員簽名等內容。復議決定是終局決定,應當依法執行。
四、注意事項
1.申訴期限
被處罰人必須在收到治安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訴,逾期申訴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2.申訴方式
被處罰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申請復議的理由、要求和附有證明材料。口頭申請應當有證人證明或者視聽記錄。
3.證明材料
被處罰人提出申訴時,應當提供與申訴有關的證明材料。如果申訴人不能提供證明材料,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綜上所述,被處罰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對處罰決定進行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被處罰人。復議決定是終局決定,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