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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需要多久?
1、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后,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有關單位批準決定,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個月。因此,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最長為七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一般情況下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時間是37天。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二十四小時。
4、案件偵查階段羈押期限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一)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
刑事案件的辦理時間有規定嗎
刑事案件受案時間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刑事案件受案,對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3日內必須立案;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在7日內必須立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刑事案件受理時間一般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后的七日,對于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一般刑事案件在檢察院是30天,在法院是60天。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延長期限。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