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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哪些
1、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且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濫用職權。該原則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3、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要知道,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可不只包括三大原則。
4、法律分析:(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5、審判公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怎樣理解“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
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結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三個相互聯系的必要條件。分工負責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片面。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含義:(1)“分工負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法律有明確的職權分工,應當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諉。
所謂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應當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相互支持,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懲罰犯罪,并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因此,前文所述的分工負責并不是公安、檢察機關各行其是,畫地為牢。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對調整司法機關之間的基本關系具有憲法指導意義。分工負責是前提。
所以,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必須有全面、正確的理解,才能在實踐中正確貫徹執行,才能發揮它的積極作用。
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刑事訴訟八大原則
刑事訴訟的原則主要是: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靠群眾。審判公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五)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 訴訟 原則; (六)審判公開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有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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