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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研究證據包括
1、原始研究證據包括人證、物證與書證。原始證據,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未經復制或轉述的證據,是第一手資料。而不直接來源于事實,經過轉手復制等,則為傳來證據。
2、原始研究證據包括臨床試驗、隊列研究、病例對照研究等。隨機對照試驗通過隨機分配方法平衡各種已知和未知的混雜因素,具有良好的真實性,用于臨床治療性或預防性研究。
3、循證醫學的證據來源主要包括數據庫、期刊、專著,證據分級標準及推薦等級如下:證據類型: 原始研究 二次研究 三級來源 證據質量分級體系: 包括美國預防醫學工作組與英國牛津循證醫學中心的評估方法。美國預防醫學工作組推薦評價標準: A級:證據支持的醫療行為獲益明顯超過風險,應廣泛推薦。
4、①原始研究證據:是指直接以人群(病人和/或健康人)為研究對象,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所獲得的第一手數據,經統計學處理、分析、總結而形成的研究報告。常見的研究方法有隨機對照試驗、交叉試驗、自身前后對照試驗、同期非隨機對照試驗、隊列研究、病例對照研究、橫斷面調查、病例分析和病例報告等。
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研究作者簡介
1、畢玉謙,作為國家法官學院的資深學者,身兼多重重要職務,包括教授、博士生導師及法學博士,同時擔任教學部主任和司法審判研究中心主任。他在中國政法大學也擔任 *** 教授,并因其卓越貢獻被授予突出專家稱號,享有國務院 *** 特殊津貼。
2、王福華,1966年12月出生于內蒙古呼倫貝爾,籍貫山東寧津縣。目前,王福華教授任教于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同時擔任博士生導師。
3、尹偉民,1972年出生于遼寧營口,是一位法學博士,目前擔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系的副主任,同時也是一個碩士生導師。她在學術領域有著豐富的成果和貢獻。
4、林劍峰博士的研究領域廣泛,重點關注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與制度、證據法學以及司法制度。
民事訴訟中研究證明對象有何意義
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客體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是指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加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要件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定義涵蓋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了證明客體的范疇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它指明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了證明主體如何運用特定的證明方法來證實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規范所確定的關鍵事實。
法律分析:證明對象是證明責任的前提,證明責任又是證明標準的前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明責任包括雙重含義: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前者是指公訴人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案件實體事實,有責任提出證據進行證明。后者是指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實體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提出或主張該事實的公訴人或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訴訟結果。
民事證據鑒定意見認定規則是怎么規定的
1、民事案件中對于鑒定意見的認定規則是,法院對于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書,應該審查鑒定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案件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法院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解釋,符合法定條件的,甚至可以準許重新鑒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詳細規定了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和審查規則。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法律分析】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為證言的內容。意見證據規則的理論依據主要表現在: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
傳來證據與原始證據有什么不同之處?
1、概念不同 (1)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的證據,如合同原件、購物發票等,它是第一手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的證據材料。(2)傳來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是指經過一定的中間環節、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的照片、合同復印件、轉述的證言等,它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而來的證據,是第二手的證據材料。
2、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區別如下:原始證據是指從直接來源與案件出的第一手證明材料,傳來證據是經過轉手傳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傳來證據由原始證據派生而來,其證明力小于原始證據。按照證據材料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區別:來源上有區別,自己親眼看到的是原始證據,聽其他人說的則是傳來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4、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定義有別。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或轉述的第一手材料。傳來證據則是從原始證據派生而來,經歷了復制、轉述等過程的第二手或更高手的材料。傳來證據相對于原始證據,其證明力通常較弱。證據根據來源不同,可以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分類。
5、相反,傳來證據則是通過多次復制、或轉述才成為事實的證據,因此其可靠性會有所降低。原始證據相較之下更為直觀、可靠,常常被認為是重要的訴訟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概念闡釋。
6、原始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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