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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山西省太原市10級工傷賠償標準?
- 2、工傷3個月之后可以做康復治療是嗎?費用多少?自負多少?
- 3、事業單位職工工傷鑒定傷殘九級補償標準太原市事業單位工傷9級能賠償多少錢?
- 4、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 5、太原7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
- 6、太原市工傷賠償標準
山西省太原市10級工傷賠償標準?
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擴展資料:
根據《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報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山西省人民 *** 門戶網站-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工傷3個月之后可以做康復治療是嗎?費用多少?自負多少?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般來說,經勞動部門批準后到定點醫院進行康復治療,費用全部有工傷基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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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工傷鑒定傷殘九級補償標準太原市事業單位工傷9級能賠償多少錢?
一、工傷9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一)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注:超出工傷保險保險范圍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9條、第30條。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
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
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例: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號)第4條。
(三)輔助器具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4、法律依據2011《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注:工資范圍參看《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章。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九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4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第四、五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項工傷保險待遇。
二、九級傷殘賠償計算方式如下:
醫療費賠償金=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后續醫療費
交通食宿費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單位職工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人數單位職工出差食宿費標準*天數*人數單位職工因工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人數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日)*70%*人數*天數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月工資福利待遇*醫療期
護理費=護理人收入(護理人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參照當地同級護工勞務報酬計算)*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需多人照顧,醫院或鑒定機構應明確指出須多人照顧)*護理期限(計算到評殘時為止)
評殘后:護理費賠償金額有三種情況: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滿以上5項為完全不能自理,滿以上三項為大部分不能自理,滿其中一項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月工資*護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月工資*護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月工資*護理期限(月)*30%
評殘后的護理期限計算到職工恢復生活治理能力為止,最長不超過20年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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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而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
交費基準
本市工傷保險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確定為:一類行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居民服務業、餐飲零售業等)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二類行業為(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食品制造業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三類行業(石油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其它采礦業等)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4%。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經辦機構根據各類企業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
各類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提取。
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期限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證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經辦機構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用由企業支付。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企業持相反意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接到勞動保障部門舉證通知后15日內提交證據。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認定手續
各類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加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此外,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第三項情形),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突發疾病時目擊證人的證明材料及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軍人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的,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證》、職工工傷醫療的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工傷職工認為工傷直接導致其它疾病的,還應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鑒定過程中,專家組認為需要進一步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內。
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書面說明原因;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待遇申請
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結論;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繳費工資證明。
申請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提供第(一)、(三)項規定的材料及被供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此外,有下列三種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出具的證明;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被供養人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認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鑒定結論次月起,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相應調整。
在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并致傷殘,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經查屬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待遇享受
參加工傷保險應享受的待遇有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及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企業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企業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企業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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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7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一、醫療費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二、康復費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三、伙食補助費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四、交通食宿費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五、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六、停工留薪期工資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七、傷殘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九、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直接管理單位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省直接管理單位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太原市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范圍: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賠償標準。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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