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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為什么需要法律真實?
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中就凸顯得十分重要,亦是引起客觀真實走向法律真實的基本價值。 除卻人權保障這一社會價值的挑戰外,客觀真實還面臨認識論方面的攻擊。
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法律事實是一種規范性事實,它是法律規范的產物,可以說是法律規范設定了法律事實,沒有法律就不會 有法律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事實可以看成是人為設定的。
法律分析:所謂客觀真實,是指案件的真實情況。所謂法律真實,是指法官依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隨著法學理論的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進行,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明標準轉變為法律真實模式,強調案件事實是法官源于證據而形成的事實。
法律真實就是通過法官認證的證據堆積起來,實現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所證明的事實。法律事實不一定是客觀事實。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客觀事實往往只有當事人心里清楚,但是確很難通過舉證讓第三人去信服。法官不是偵探,去偵查探究事實。法官只不過是居中裁判,所以訴訟就是靠證據,沒有證據,即便有冤也無法解。
“法律真實”在民事訴訟中再現的事實,只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而非原始狀態下的實際事實。原始狀態下的實際事實,屬于自然事實,自在事實,如不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審查、判斷、認定,就不能產生法律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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