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條例第十六條釋義,以及工傷條款15條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內容有什么?
- 2、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 3、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醉酒
- 4、最高人民法院工傷鑒定的是哪條第十六條
- 5、工傷認定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
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內容有什么?
一、最新 工傷認定 司法解釋的內容有什么? 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司法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 *** ”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 證據 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 刑事偵查 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訴訟 前已經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 工傷保險 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事故 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 勞務派遣 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 工傷 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 醫療費用 除外。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工傷認定關系到員工的和用人單位的利益,但是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的問題,這樣就需要一份法律文件來解釋一些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沒有提到或者是比較矛盾而法院難以判決的問題,很多的問題的解決都需要這樣的一份司法解釋。
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在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實行的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也不影響對其的工傷認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勞動者的主觀惡性比較大,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為了最大程度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嚴格限制,不是任何的違法行為均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種情形:(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這與之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曾規定,只要是有違法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均不得認定為工傷。2000年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還就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的請示》做了以下答復:“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上述這一復函雖然并未明文廢止,但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經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明文廢止,而使得這一復函,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并無任何意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img]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醉酒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也就是說,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但是因為醉酒或者 *** 的,就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條件和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是: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最高人民法院工傷鑒定的是哪條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如果是無照駕駛機動車,不得認定為工傷,但這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確認。
關于工傷條例第十六條釋義和工傷條款15條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