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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回避由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當院長擔任審判長時,其回避問題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則由審判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
審判員回避則由院長決定;其余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策。被申請回避者,在決定做出之前需暫停相關事務,除非案情急需處理。
對于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由院長作出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問題,則由審判長自行決定。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具體內容如下: 院長在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應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你好!陪審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審判長的回避由院長(院長之外的其他審判人員擔任審判長時)或者審判委員會(院長擔任審判長時)決定。根據上述,審判長不由院長擔任時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刑訴中院長本身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本身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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