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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如何做好刑事案件矛盾糾紛化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四)加強外部力量配合,建立處理訴求協作機制。解決群眾的司法訴求,化解矛盾糾紛,需要加強檢察機關與 *** 、法院等外部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司法訴求情況通報機制,以便協作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有準備地應對群眾訴求,及早化解矛盾糾紛。(五)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
3、快刀法:對于許多起因簡單、突發性強、情節輕微的糾紛,民警迅速明確責任,指出雙方的錯誤或要求過錯方賠償一定損失,并在案發現場進行調解處理。法制教育法:部分糾紛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未意識到其行為已違法。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進行法律教育,使當事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4、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溝通機制的建立需要注重平等、公正和效率。平等意味著給予矛盾雙方平等的表達機會,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要求我們在溝通過程中保持中立,客觀分析雙方的訴求;效率則要求我們在確保溝通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縮短化解周期,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5、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具體內容如下:抓源頭、抓預警是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礎。
如何做好刑事申訴案件善后息訴罷訪
1、建立行之有效的申訴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確保辦案的質量。從源頭上遏制再次申訴的發生。(四)堅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做好息訴工作 做善后息訴工作時,既要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又要做好申訴人家屬及周圍人員的息訴工作。必要時可以借助當地黨委 *** 和其他組織的力量,加大息訴工作力度。
2、對有單位的人員,可以采取向單位通報情況,借單位的力量使其息訴罷訪。對無單位的人員,可以借助鄉、村或社區的力量以及通過其親友等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息訴罷訪,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
3、第五條 告知當事人案件終結結論時,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法律解釋和思想教育工作,勸其息訴罷訪。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 *** 的,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地有關部門做好穩控工作。第六條 終結案件工作要嚴格按照標準、遵循程序進行,不得擴大范圍、超越權限、缺省步驟、顛倒順序、超出時限。
4、七)做好檢調對接,充分發揮調解化解矛盾的作用。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對符合檢調對接方法解決問題的輕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申訴糾紛,要適時引入檢調對接,通過調解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刑事訴訟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執行程序是申請人先到公安機關報案,在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七日之內進行立案;然后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在有確鑿的證據進行下一步審查起訴;再然后進行審判階段;最后是當事人執行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
法律主觀:可以執行刑事案件的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一般刑事案件的執行可以分為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以及審判階段。公安機關負責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法院負責審判階段。
法律分析:(一)立案。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后,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并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這里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法律分析】: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起訴,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執行。
2、【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刑事程序: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調查;偵查機關立案進行偵查;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執行。
4、法律分析:人民警察辦案程序規定是: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報案、扭送等等。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報案:公安機關會對報案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偵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如詢問當事人、證人等,對現場進行勘查取證,對物件進行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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