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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復議和訴訟
- 2、刑事復議找哪個機關
- 3、刑事案件復議復核規定
復議和訴訟
審理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基本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程序簡便、靈活;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制度。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審查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行政復議遵循“有錯必糾”原則,審查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
性質不同 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活動,當事人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
概念不同 行政復議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糾錯機制,主要目的是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則是司法審判行為的一種,旨在通過司法途徑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解決行政爭議。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通常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流程相對簡單,效率較高。
刑事復議找哪個機關
法律分析:刑事復議復核應該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辦理。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
法律分析: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有疑義可以提出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復議的申請應向作出相應決定的公安機關或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申請復議,公安機關復議應在七日內作出,復議不過向該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再申請復議;第二種方式是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訴。
控告人可以提出;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刑事案件復議復核規定
1、法律分析: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2、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3、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4、法律分析: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維持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的復議、復核決定。
5、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 審理期限 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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