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離婚起訴經濟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離婚起訴經濟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殘疾證正在辦怎么離婚補償?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 妻子宮外孕被切除子宮,離婚時能要求補償嗎?
- 婚姻期間一方把病傳染給另一方,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嗎?
- 為什么農村倒插門的男人都過得很慘,如果女方要離婚,男方可得到什么補償?
- 殘疾證正在辦怎么離婚補償?
- 離婚時房子判給了女方,沒有過戶。現在前夫犯經濟罪判刑,法院凍結了該房屋,怎么辦?
妻子宮外孕被切除子宮,離婚時能要求補償嗎?
一看就是頭胎女兒,想迫不及待的生兒子讓人家懷孕,現在子宮切了不能生兒子了就馬上離婚,真特么的沒人性,不給100萬不能離婚,要不就跟他們家玩命
婚姻期間一方把病傳染給另一方,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嗎?
婚姻期間一方把病傳染給另一方,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為什么農村倒插門的男人都過得很慘,如果女方要離婚,男方可得到什么補償?
為什么農村倒插門的男人都過得很慘,如果女方要離婚,男方可得到什么補償?
題主說的有點絕對夸張了吧?農村男子入贅女方家庭,以前我們這里是有,也叫倒插門,但說過得很慘,那是很少的,一般說都過得去吧。
倒插門的原因很多,比如男方家庭很窮,家里兄弟多,娶不起媳婦等,女方家庭是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家里需要一個男性勞動力撐門戶等,總的說來是男方窮兄弟多女方有的有錢有的也沒錢。在以前的農村,確實這種婚嫁習俗很常見。
在農村老一輩人的眼中,倒插門女婿是沒有家庭地位的,去了女方家庭就是一個勞動力,出力不討好不說,還沒人呼來喝去的沒有一家之主的尊嚴。因此,很多農村人會認為這是一種很恥辱很卑微的婚姻關系。有志氣的男方家庭一般不會讓自己的兒子入贅女方家庭,因為不是丈母娘勢利就是媳婦刻薄。
但現代社會,人員流動那么的頻繁,結婚后兩口子想住誰家就住誰家,哪里還有入贅倒插門的說法,除非是男方家庭自己這么認為,自輕自賤自己。當然還是不排除有“過得很慘”的現象,沒有家庭地位,在女方家里沒有發言權和決定權,更沒有財政大權,什么都要聽丈母娘和媳婦的,確實窩囊。
那么說到離婚,農村倒插門女婿在離婚后能得到什么補償?倒插門婚姻現象原因很多,也不好統一的下結論。不過從婚姻法角度來講,兩個人結婚后落戶男方家庭還是落戶女方家庭,都是有自由的選擇權的。那么民間倒插門就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并不影響兩個人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
但在農村,倒插門女婿極有可能會被凈身出戶,掃地出門。這個很好理解的,因為是倒插門的女婿,家里的房產,承包地,車輛錢財等,極有可能是由女方家庭的戶主把持著的,倒插門女婿沒有過問的權利。如果婚期比較短,自然難逃凈身出戶的命運,因為你是凈身入戶的,出去不也得凈身出戶的嗎?
但是,對于婚期比較長的倒插門婚姻關系來說,男方為這個家庭創造了勞動力價值的,就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誰也不可能愿意凈身出戶,什么也分不到。但最終會以錢財的補償方式結束婚姻關系,畢竟像房產承包地什么的不可能讓男方帶走。比方說女婿這些年為女方家庭創造了大量的物質財富,那么得到的補償比例也就更大更多。
因為這里面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不管是倒插門或者落戶男方家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在婚姻法中是一樣的規定,并沒有別的歧義。分配比例是,留足女方家庭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剝離出來,然后再平均分配。
殘疾證正在辦怎么離婚補償?
殘疾人離婚不存在補償,只有存在離婚過錯行為的才需要進行賠償。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有: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離婚時房子判給了女方,沒有過戶?,F在前夫犯經濟罪判刑,法院凍結了該房屋,怎么辦?
怎么辦?
依我之見一一
積極配合法院的刑事措施及判決生效后的執行行為唄。為什么你們的離婚時分給女方的房子現在被法院凍結要配合刑事措施和執行行為呢?
一,你“前夫經濟犯罪”與該房產的關系問題。既然是你與前夫在離婚時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檢察院或監察委員會在查處為什么要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加以凍結,并且在法院以你前夫構成了經濟犯罪(貪污罪或 *** 罪)繼續凍結,并有可能拍賣后以犯罪贓物之名上繳國庫呢?
依我之見:極有可能你所分得的房產是你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前夫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之便采取弄虛作假丶假報冒領等手段侵吞公款財物,或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之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而你所分得的該離婚房產恰恰就是你前夫在你們夫妻共同存續期間的上述“經濟犯罪”所得之贓物,所以,作為你前夫因職務犯罪所得之犯罪臟物的該房產,依法辦案的檢察院丶監委丶法院是有權查封扣押丶凍結,直至最后拍賣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的。
二,為什么作為你與前夫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該房產,在離婚時你分割的房產,為什么司法機關有權采取上述刑事強制措施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合法財產歸夫妻二人共有。前提是夫妻所得到的“合法財產”,才能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因“前夫經濟犯罪”所得到的該房產,當然是違法犯罪所得,依法肯定不能成夫妻共同財產,自然不能在離婚時非法處置。而且,你前夫的經濟犯罪一旦東窗事發,該房產依法是必然被辦案機關查封丶凍結的,直至沒收上繳國庫的。
三,現在女方怎么辦?
1,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2,因該房產的經濟損失導致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損失,可以在前夫經濟犯罪刑事判決生效后,女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來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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