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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需不需要當事人特別授權
1、民事訴訟中特別程序不需要特別授權。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適用的程序。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它僅限于兩類案件: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2、特別強調,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證據指律師僅依據律師執業證、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及立案通知書或裁判文書等一般文件無法調取證據的情形。
3、一般授權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4、民事訴訟特別授權內容包括的權限有代為進行承認訴訟的請求,還有代為放棄或者是變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雙方協商的好還可以代為進行和解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最后還可以代表當事人進行上訴。
5、適用范圍不同 特別授權允許代理人在代理訴訟權利的同時,還可以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一般授權則限制代理人僅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代理其一般的民事訴訟權利。內容不同 特別授權:代理人需要特別授權才能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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