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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證人出庭可以拒絕嗎
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兌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通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
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但證人可以拒絕,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證人一定要出庭,現實中確有困難的法院那邊應該去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證人可以拒絕出庭。因為出庭作證,這是我們力所能及范圍內所做的一個事情,某種程度來說我們有這個義務,他履行這個義務不能以犧牲我們的個人利益為前提。
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在法院通知后拒不到庭作證的,可以進行傳喚。對于妨礙訴訟進行的,還可以進行罰款、拘留。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很少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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