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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勞動糾紛,到勞動局申請仲裁,經過調解雙方打成協議后拿到仲裁調解...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仲裁階段,調解了,并且仲裁委出具了調解書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不能起訴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調解步驟如下:申請;受理;調查;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但若用人單位不接受調解,則勞動局會告知勞動者向勞動爭議與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調解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調解書的,則單位沒有按期支付的,職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由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來促使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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