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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的稱謂在刑事訴訟中是一樣的嗎?
1、不一樣,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稱被告和原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稱被告人,原告一般為公訴人(只有在自訴案中稱原告)。刑訴中,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程序后就叫被告人,被告是民訴中的叫法。而原告的稱謂,如果是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則稱為公訴人,而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稱為原告人。
2、性質(zhì)不同 簡單通俗地說,刑事案件中是沒有“被告”這一稱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沒有“被告人”這一稱謂的。案件性質(zhì)不同,當事人的稱謂也就不同,這是不可混淆的。被告法律規(guī)范不同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
3、首先,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diào)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那么在刑事訴訟所中,當事雙方的稱謂可以分為:原告,又叫受害人。被告,又叫犯罪嫌疑人。其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于調(diào)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
4、原告和被告的區(qū)別 區(qū)別大了。簡單說,原告是主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責任。被告則是被動參與訴訟,是被訴訟的目標。
5、那么在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稱謂可以分為:原告,又叫受害人。被告,又叫犯罪嫌疑人。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6、被告人,根據(jù)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訴訟中的被指控的當事人稱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則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不是案外人
1、案外人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如果被害人參加訴訟的,就是訴訟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活動的,則其身份只是被害人,也可以稱為案外人。
2、法律分析:案外人,不是泛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zhí)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zhí)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是是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
3、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外人可以申訴嗎?案外人認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是否在任何時候都能申訴?不是。刑事案件應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兩年內(nèi)提出申訴。
4、“刑事案案外人”也就是案件中的證人,對于證人作證,法律規(guī)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在作證的時間上并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
刑訴被害人代表有哪些解釋
犯罪學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即危害結果的擔受者。在被害人學上,包括四層含義: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損失或者損害者。包括物質(zhì)或精神、有形與無形、抽象與具體的損害。其次,被害人是危害結果的直接或間接擔受者。
被害人通常指的是在犯罪行為中直接受到身體或財產(chǎn)傷害的個人或實體。例如,在盜竊案中,被盜物品的原始所有者就可以被視為被害人,因為他們失去了財物的所有權。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的證詞和證據(jù)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首次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對于這一規(guī)定,學者們看法不一,基本上有三種不同觀點:一是基本肯定的觀點。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或其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并因此而參加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這些人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反訴人。
法律主觀: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怎樣的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上無疑是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實踐中或者在社會現(xiàn)實中是否能有效地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權利,還是一個需要進行全面考察的大問題。
刑事訴訟當事人有: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
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qū)別為: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被害人有請求立案權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自訴人沒有;自訴人存在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訴案件中。
刑事案件受害人是當事人嗎
1、被害者與受害者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的區(qū)別是什么受害人跟被害人的區(qū)別在于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而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般可以到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受害人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訴。
2、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受害人跟被害人的區(qū)別在于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而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般可以到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受害人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訴。
4、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訴訟確認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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