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長期無合同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長期無合同補償標準以及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如果不干了能要求單位給予哪些賠償?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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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無勞動合同,無保險,上下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問:一個人無勞動合同,無社保,上下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超老師答:
首先,能不能申報工傷,看的不是雙方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是公司有沒有給繳納社保,而看的是雙方之間有沒有存在「勞動關系」!
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員工就可以去社保局投訴公司給補繳未繳納的社保,去勞動局仲裁委員會仲裁責令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公司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法》規定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另外補償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其次,確定勞動關系后,還得確定「上下班途中」是否包含以下四個方面要素,才能判斷是不是工傷: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最后,由于公司未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繳納社保期間員工發生的工傷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但是由于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所以員工要留存證明勞動關系的資料: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④考勤記錄;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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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如果不干了能要求單位給予哪些賠償?
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如果不干了能要求單位給予哪些賠償?像你這種情況,在職場還是非常普遍的,但是看下面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門,各有奇招,最終的解決辦法還是要回到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的層面,依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雖然可能有多曲折,但是道路是曲折,前景還是光明的,畢竟現在我們是法制社會。
第一,七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有人說七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其實這是一種誤導。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不簽,勞動者屬于弱勢的一方,不能強迫單位簽,為了飯碗,勞動者只有忍氣吞聲,任勞任怨地工作,希望用自己的勤勞和智慧來喚醒企業的良知,喚起企業的法制意識,但員工太天真了,你這一等就等了七年,還是沒有等到一紙勞動合同,讓人感到既悲哀又痛心。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不成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從用工開始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你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七年,雖然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經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不但成立,而且是永久成立。
第二,沒有繳納社保怎么辦?你在單位工作了七年,單位都沒有為你繳納社保,這個損失才是比較大的,人的一生沒有幾個七年,影響的不但是你當前的利益,而是今后長遠的社會保障。所以在離職前,必須要和單位協商,為你補繳七年的社會保險,并承擔相應的滯納金。七年時間相當于繳費十五年的一半,對自己太重要了。如果單位不同意補繳,可以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勞動監察調查,責令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社保。當然 *** 的法律手段很多,這里就不再贅述。
第三,現在不干了有哪些賠償?如果你現在辭職了,一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辭職。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辭職后有哪些賠償呢?一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7年的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二是賠償一年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共12個月;三是由于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先,即使是本人主動辭職,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7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不是經濟補償。賠償的標準為你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 *** 時最好聘請一個律師或是尋求當地區縣總工會為你提供法律援助。
總之,你在單位工作了七年,視為已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用人違法勞動合同法在先,所以雖然是主動辭職,但還是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同時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為你補繳7年社保,并承擔滯納金。工作十年,未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職場中你來我往,分分合合。職工作為弱勢群體,在多數情形下處于被動地位,對于突如其來的職場變化,往往難以有充分的準備。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勞動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間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下面,我針對你的情形,將問題分析如下:
一、公司不再繼續經營而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有權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在職工與公司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未再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可以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用工起第二個月到滿一年的十一個月時間內,每個月應當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但是,這加付一倍工資并不具有勞動報酬的性質,而對公司的一種懲罰。因此,僅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時效的起點時間為滿一年時間。你的仲裁時效已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權利已經失去。公司經營不善而停止營業,在勞動法律上應當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公司應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二、公司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工作十年的職工兩個月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照職工工作年限計算的。在公司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超過半年,給予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給予半個月工資。你在公司工作十年,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獲得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三倍計算;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計算。該工資是應發工資,是在扣除稅金、社保費、住房公積金之前的收入額。因為你有工資的轉帳記錄,所以你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你工資數額的。工資流水就是你的證據,所以一定要保存好。三、對于公司不合法行為,職工應該如何對應?你需要與公司有理有據進行協商,協商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如果能夠協商成功就不要走其他的路徑。在協商過程中,只要公司沒有宣布解散,就一定要按時上班,遵守好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紀律。你可以向當地的人社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你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勞動爭議。你要充分分析你的利益受損情況,有個別的企業還存在著欠繳、少繳社保費、不繳住房公積金、不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等違法行為,你可以一并主張。由于信息和篇幅有限,作如上簡要的分析。若需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私信我,我們會盡力幫助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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