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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程序審理
法院有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意味著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就是說案件屬于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或者爭議較大的民事案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相對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它既不是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不是審理非訴案件的程序,而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程序。判決書與裁定書的適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三種裁判文書。
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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