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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可否追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法律主觀: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可以追償。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追償的。用人單位追償職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傷傷害而區別對待。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法律主觀:工傷保險賠償外,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工傷保險賠償后,作為單位要支付:治療期間的工資,適當補助。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話,那么企業還不能單方面辭退受傷員工。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傷賠償由誰負責
1、工傷賠償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或職工本人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法律主觀:工傷賠償中的賠償款是由 工傷保險 基金與用人單位給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給付。
3、工傷賠償一般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支付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賠償的項目不盡相同,主要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一般由用人單位負責,工傷事故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相一致的,用人單位只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有第三人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5、法律主觀:下列工傷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以及勞動者依法與單位解約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主觀: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可以追償。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造成 工傷 的,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主觀:先獲得 工傷 賠償后能向侵權人追償。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條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包工頭本人工傷公司可以追償包工頭嗎
但如果包工頭在進行工作時因為施工單位或工程業主的不當行為導致受傷,那么他也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或工程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清包工頭工人出工受傷,可以要求總包老板承擔連帶責任。但由于是該工頭的工人受傷,總包老板依然可以要求該工頭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包工頭不具備用人資格的,應將發包單位即建設單位列為被訴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蘇州工業園區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損失的25%,黃某應承擔損失的75%。
法律分析:工人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 應當由包工頭承擔,但如果包工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后,用人單位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把工程承包給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在從事承包業務中發生工傷事故,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的發包或者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既然是在工地受傷的,當然屬于工傷,老板是要負全責的。包工頭也是所在企業的雇員,只是受老板的委派管理工地上的農民工而已,其性質和所有的工人是一樣的,只要滿足工傷構成的條件,老板應對其負全責賠償。
工傷賠償后還可以追償嗎
1、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2、法律主觀: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可以追償。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3、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 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因此,先獲得工傷賠償后,能再次提起侵權之訴,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法律主觀: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無過錯侵權責任之后,是可以向具有過錯的第三人進行追償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的追償權
1、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2、在一些情況下有追償權。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 繳納工傷保險 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先行支付。
3、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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