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嗎?
- 2、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的關系
- 3、民事訴訟中是否誰先起訴對誰有利啊?
- 4、詳細論述我國民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明責任分配
- 5、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質證,您的看法是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嗎?
1、法律分析:是的。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于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訴訟。
2、【法律分析】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于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 中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具體而言,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即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各種證據予以證明。這就是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對“誰主張誰舉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解剖。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的關系
1、兩個關系相互獨立相互依存。法律分析辯論原則被稱為辯論主義。辯論主義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有關訴訟資料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否則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的一項訴訟制度或基本原則。
2、辯論原則主要是在法庭質證、辯論階段發生作用,意義在于讓當事人充分互辯,以便查明案件事實,傾向于案件實體問題。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指的是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有處分權。
3、處分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中國民事訴訟中的特有原則之一。處分原則反應民事訴訟的特質,是貫徹私法自治原則的必然結果,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
4、法律主觀: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區別在于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中是否誰先起訴對誰有利啊?
并非必然對原告有利,因為雖然原告可以提出訴訟請求,但是被告也可以抗辯或提出反訴;原告準備時間比較充份,但法院也會給被告答辯期,且按照民訴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的舉證義務也比較大,另外訴訟費也需要原告預交。 當然,在權利被侵犯的時候,及時起訴還是很有必要的。
有人說,誰先起訴離婚,誰就輸了,當原告是一件吃虧的事情;也有人說,應該當原告、先起訴,當原告占主動、有面子;如果當被告,說起來不好聽,沒面子。那么,到底是當原告好,還是當被告好?以上這些說法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而,并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問題。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讓步或者調解是他的權利,也有權作出讓步,也有權不作出讓步。
起訴離婚并不是誰先起訴誰吃虧。起訴離婚的先后與是否吃虧沒有聯系。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離婚訴訟中,不存在誰先起訴就占優勢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原告與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而,并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問題。【法律分析】起訴離婚要滿足以下條件: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詳細論述我國民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明責任分配
所謂行為意義上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大陸法系中被稱為主觀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又稱行為責任、提供證據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在大陸法系中被稱為客觀的舉證責任,是指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益訴訟后果,又稱結果責任、證明責任。
《民訴法司法解釋》對證明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主觀論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進行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證明。 若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質證,您的看法是
法律主觀:民事 訴訟 案件 開庭審理 中,在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對事實和 證據 的分歧明朗化,為法庭辯論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采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而法庭調查階段中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證據質證。
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調查階段的目標是澄清案件事實,解決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為法庭辯論階段提供方向,并為法庭采納正確意見打下基礎。證據質證是這一階段的關鍵環節。反訴是被告在本訴程序中向原告提出的獨立請求,這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被告的重要權利,旨在保護其民事權益。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質證的核心是對證據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進行質疑和驗證。 質證應針對真實的證明材料,確保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質證應確認與案件存在邏輯聯系的證明材料,以關聯性為考量標準。 質證應認可來源合法的證據,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可以對證人他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入手去進行質疑,因為證人如果是和當事人存在著利害關系,這種情況這人就有可能出于這種利害關系為對方說話,所以當事人可以是從這一方面去入手,還有證人他的證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以及證人他的證據是否存在著矛盾關系去進行展開。
無論對當事人和自身都十分必要。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鑒定材料質證主要包括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來否定其證明力,從而支持己方證據。對鑒定意見的質證,也應從這三個方面入手,如果鑒定結果存在問題,那么鑒定意見的證明價值就比較小,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官拒絕采信此鑒定意見。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