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環保關停的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環保關停的補償標準以及公益訴訟最新賠償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公益訴訟最新賠償標準?
一、民事公益訴訟懲罰賠償金規定是什么?
1、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中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1)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2)客觀要件上,行為人的行為須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即有違法性。
(3)后果上的嚴重性,行為人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須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存在造成損害的重大危險。
簡而言之,只有較為嚴重或主觀惡性較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訴請懲罰性賠償。
二、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 *** 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 *** 、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應商貨沒供上公司停產怎么賠償?
供應商貨沒供上公司停產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賠償,按照當初簽訂的供貨協議和采購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情節不嚴重,供應商態度也很好,也可以酌情處理,可以要求供應商賠償因停工造成的人員工資浪費等等。反正供應商會派人來處理這種情況的。
排污許可證到期不給換發,造成企業環保關停,還能拿補償嗎?
排污許可證分“老證”和“新證”,目前正在陸續進行各個行業的“老證”換“新證”工作,你所說的不給換發,應該是指老證到期,但新證未發的情況吧?因為目前新證換證是按國家計劃每年哪幾個行業來進行,所以會存在“老證到期,新證未發”的情況。而有些環保局在換證工作中確實存在有這種情況:因為再重新給你換老證,到時候你的老證還要換新證,所以會對企業說暫時先不給你換證。這是從你字面理解的可能情況之一。此外,也有可能是有些類型的企業根本就達不到領取新證的要求(比如缺環評、設施無法達標等),但一般環保局會對你直接說你換不了證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屬于企業自身環境違法而關停,這個就不用想拿到補償了,不追究你責任就不錯了。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就要辨析到底是不是環保局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如果是也許還有可能申請,注意!也僅僅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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