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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那么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1、 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盡管各地方 *** 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2、 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并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并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3、 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臺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相同。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于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后,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準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4、 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于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準,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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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運轉,一些傳統企業或是國有企業為適應市場的競爭環境,將原有企業進行改制,轉變為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是股份合作制企業。各大企業通過改組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資源合理化配置。那么,在新 勞動法 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有哪些相關內容呢? 一、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 1、“改制后企業原 勞動關系 主體發生變化,職工轉換身份,由改制前企業發給 經濟補償金 ,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行政區域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 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職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項規定自執行以來,對平穩推動廊坊市國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2005年以來,由于下列因素,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需進行調整。一是“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因統計口徑發生變化,已不再作為統計指標,出現實際操作與統計口徑銜接脫節問題。二是企業職工構成的特殊性,造成數據人為性變化,不能如實反映職工收入增長的實際情況。三是全省11個地市國企改制中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除 石家莊 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隨全市企業上年度月均工資的變化而增高,致使職工轉換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差距將會逐年加大,造成企業間不平衡,職工間攀比,容易引發矛盾隱患。 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屬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轉換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988元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若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或全市企業工資發生重大變動,再行調整。 二、企業改制中職工勞動關系怎么處理 1.愿進入改制后企業的職工,其職工安置費可以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剩余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改制后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 簽訂勞動合同 ,并不受原 勞動合同期限 的限制。改制后企業與職工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余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愿進入改制后企業的職工(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后,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享受 失業保險 救濟待遇。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企業改制時,如本人愿進入改制后的企業,并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并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后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 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后一段的 工齡 補償按《勞動法》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時,如本人不愿進入改制后的企業,則改制企業可參照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辦法支付其安置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大致可以概括為按照月平均計算的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按照員工的具體工作時間可以適當增減;當公司改制后可以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給予一定的現今安置費;如不愿進入改制后公司工作同樣享有一次性現金安置費,以及失業保險。
國有企業改制對員工怎么補償?
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勞部發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由此可見,國企在改制過程中,重點要解決好職工安置問題。國有企業改制人員安置的辦法有幾種,包括身份置換、買斷工齡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像身份置換是將職工變為合同工,打破鐵飯碗。而對于因改制要下崗的職工,企業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工齡計算。
國有企業改制補償金是怎樣的
根據《關于規范改組改制國有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補償金數額標準如下:
1、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企業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3、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改制企業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不高于2倍的標準確定。
4、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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