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資改制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大集體改制補償多少錢?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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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體改制補償多少錢?
大集體改制退休職工有補償金。經濟補償按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補償金標準以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不高于當地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市、區屬企業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實發468元,其余額用于職工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縣(市)經濟補償金最低標準由當地 *** 按照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00%—130%確定。
事業單位薪級工資級數能比工齡小嗎?
謝謝邀請回答問題!
可以有的,而且是正常現象!
題主沒有提供詳細信息,只能分析結論。
如果是初中學歷畢業生入職,很正常!
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續效工資,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構成。
按照工資改革相關規定,初中學歷畢業生入職,第一年為見習期,第二年轉正定級,薪級工資定一級,以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每年晉升一級。
題主所述,22年工齡,薪級工資21級,正符合初中學歷畢業生入職的。
也就是說,薪級工資級別數小于工齡數,屬于正常現象!
如果是高中(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則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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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
事業單位薪級工資表
此復,望對你有所幫助!
如有疑問,請提出,當以掌握的知識,盡力予以解答!
工作十年公司改制如何賠償?
公司改制,一般是指國企改制為私營企業;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屬于企業股東的變化,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國企改制時,一般要求改制后的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于()年,最大限度保護職工的利益;并不主張裁員或者辭退員工。如果員工要求解除合同的,改制政策一般會規定,企業按照N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改制后的企業是否招用原來已經解除合同的職工,由企業自行決定。因此,一般情況下,政策是“二選一”:要么拿錢走人,要么改制企業安置。
改制企業可能是“一企一策”,具體要看企業的改制政策。
買斷工齡補償標準?計算方法?
買斷工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干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前幾天,某國有大型石化企業的孫先生憤憤地告訴記者,該企業因機構精簡、準備上市等原因正與一大批員工辦理實質上是“解除合同”的“買斷工齡”手續。
一位已經“買斷工齡”的許先生離開公司后才發現,留下來的員工待遇更好了,想回來卻發現手中捏著自己已經簽字的協議,上面并沒有“買斷工齡”的字樣,欲告無門,后悔莫及!
然而,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
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背景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
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辦法安置剩余員工也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之上,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國企轉換民企,職工與管理層的補償金一樣嗎?
2017企業改制職工補償的相關規定:
1、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2、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并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
3、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臺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相同。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性質不變,職工身份不變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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