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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 2、約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 3、競業限制的最新規定競業限制賠償金標準
- 4、競業協議補償金太低是否有效
- 5、競業限制經營限制補償金標準
- 6、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什么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首先要以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先,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那么雙方當事人就可以協商確定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如果經過協商后,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約定補償金額和補償方式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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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包含在每個月發的基本工資中發放,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應該在勞動者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限,按月支付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的最新規定競業限制賠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補償金 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按照 勞動合同終止 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的額度向用人單位主張競業限制補償,但是若有關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約定低于法定標準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當地有關競業限制的具體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img]競業協議補償金太低是否有效
1.綜合雙方的訴辯內容,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關于“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時應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約定競業限制補償數額過低、不符合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3、本案中,張某與公司簽訂的《員工保密協議》所約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且在張某離職后,公司也未實際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員工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張某不具有約束力。
拓展資料:
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從原用人單位離職后,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直接競爭關系的業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同時應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未約定給予勞動者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數額過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該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競業限制經營限制補償金標準
1、支付時間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秳趧雍贤ā返诙龡l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 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什么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也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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