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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司法解釋
1、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2、法律分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處罰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3、法律分析: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
利用影響力收賄罪可以認為是 *** 罪嘛?
利用影響力 *** 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關系,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所侵犯的客體與 *** 罪所侵犯的客體存在著相似性。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 形態,學界有兩種不同觀點,有人主張定其為獨立的斡旋 *** 罪,也有人主張定為 *** 罪即可,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以 *** 罪論處。
利用影響力 *** 罪與 *** 罪共犯的最大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有共謀即犯意聯絡。共同 *** 犯罪的認定根據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 *** 的,應當以 *** 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1、法律客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2、法律主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3、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4、第10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需注意的是,單位實施 *** 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6、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 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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