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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的法定情形
1、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三十一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2、刑訴法回避的規定適用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以確保案件公正審判的一項制度。
3、法律客觀:申請回避的法定理由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4、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回避的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自行回避。即有關人員遇有法定應回避的情形時,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請。此外,由于需要回避的對象不同,而決定回避的主體也不一樣。最后,申請人對回避的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一審抗訴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抗訴指定辯護的條件: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一審抗訴的條件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抗訴分為兩種:一種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