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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審舉證期限
二審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法律主觀:如果是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則不得少于十五日,如果是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則不得少于十日。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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