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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公訴案的被害人什么時間出庭?需不需要通知?
【法律分析】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會通知被害人到庭,但被害人不是必須到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會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提起公訴后,需要被害人出庭作證的,法院會依法通知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法院會在開庭前十日送達開庭傳票,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并社會發布開庭公告。
刑事案件初查可以傳喚嗎
可以傳喚。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是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調查與知情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都是公民的義務。
初查階段不叫犯罪嫌疑人,正式立案后才叫。初查階段不能進行搜查。至于你說的控制起來談話,得看是多長時間,12小時之類屬正常傳喚,可以。但據你這么怨聲載道的講,肯定是超過12小時的不明不白的控制。
刑事訴訟法對傳喚有什么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適用對象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傳喚的對象一般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自訴人。
在刑事訴訟中傳喚的對象包括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對于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傳喚包括原告和被告。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法律分析:是對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口頭傳喚。是針對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應出示書面的《傳喚通知書》以及偵查人員的身份證明文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先傳喚,傳喚是適用拘傳的必經程序。傳喚是要被傳喚人按照傳喚證上指定的時間,主動到達指定地點,也就是說在傳喚情況下,傳喚機關不派出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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