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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和庭長的區別
法律分析:審判長是庭審時的分工不同產生的。審判長來住持整個法庭審理的整個過程的進度。開庭時,法庭一般還會有兩名審判員。而平時法院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不同,及各部門的不同職能分為像民事庭,刑事庭,執行庭等部門。而庭長就是這些庭的主管。就像學校里的教務處的處長。
解析:院長和庭長是職務名稱,一個法院的領導就是院長。庭長是一庭之長,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長、民二庭庭長、刑一庭庭長、立案庭庭長等等。
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員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庭長是審判法庭的領導負責人,庭長可以擔任某個案件的審判員。
庭長屬行政職務,像科長、局長一樣,屬法院系統的一種行政職務。審判長并不是行政職務,他是在案件審判時,從審判組(通常是三人或是更多但均為奇數)中選出一人,組織審判活動進行的一種臨時職務,審判活動結束后,即不存在審判長這一稱呼,因此庭長和審判長不屬同一性質,不能比較誰級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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