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拘留第81條什么罪
- 2、刑事訴訟法81條
- 3、刑訴法81條87條
刑事拘留第81條什么罪
1、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八十一條所涉內容主要為對于犯罪嫌犯人或是被告人員進行的延長拘留期限的規范性要求,而并非針對特定犯罪類別的特別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1條的內容是: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3、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81條、第82條第4項、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4、刑事案件批捕的可能性大,只要符合批準逮捕條件就可以。被批捕后兩天時間之內執行。《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81條
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逮捕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首先,必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其次,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刑罰條件;最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逮捕的必要性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81條明確了逮捕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時,方可實施逮捕。 逮捕的三個基本條件是: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必要逮捕。
第八十一條的基本含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第八十一條明確指明在有充分證據確證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處的環境可能導致其面臨徒刑或更重刑罰風險時,即便采取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也無法有效防范以下各類社會安全隱患的話,應依法批準并執行逮捕的程序性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八十一條所涉內容主要為對于犯罪嫌犯人或是被告人員進行的延長拘留期限的規范性要求,而并非針對特定犯罪類別的特別規定。
刑訴法81條87條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對逮捕權限劃分的規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三日內提請批捕,檢察院收到申請十四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立案監督范圍的規定主要有刑事訴訟法第87條和第18條第2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分歧較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超過追訴時效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撤銷,所以是不會判決有罪的。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刑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經過10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期滿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撤銷,這樣才不會被判有罪。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行為在下列期限后不再被起訴:法定最高刑罰為5年以下及5年監禁。法定最高刑罰為10至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罰為15年后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