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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刑事公訴案件審限起算日期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發展歷程: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發展歷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發展歷程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轉換條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發現方式: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計算: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程序轉化時計算。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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