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仲裁期間不發(fā)工資是違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仲裁法》,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期間應當繼續(xù)享有工資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具體來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勞動合同未約定支付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因此,在勞動仲裁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而停止支付工資。
此外,根據(jù)《勞動仲裁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仲裁期間,仲裁員可以根據(jù)仲裁請求的性質和仲裁程序的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期間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員提出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
總之,在勞動仲裁期間不發(fā)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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