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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強制辯護的情況
- 2、什么是強制辯護
- 3、強制辯護概念區分
- 4、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什么
法定強制辯護的情況
1、我國并未實施強制辯護制度。辯護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控方主張,依據事實與法律,提供有利被告之證據及論證以證明其無罪、輕罪或應獲減輕、免責處理的合法行為。具體方式包括自辯、委派辯護以及法定指定辯護等。
2、拒絕辯護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 第二種是,辯護律師拒絕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這個知識點相關的法條有,《刑法》第39條、《最高法院解釋》第38條、第36條、第164條、第165條。
3、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的作用是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辯護。 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委托代理人進行辯護,但如果符合特定情況,國家會強制提供法律援助。
4、刑事案件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必須通知監護人到庭,成年被告人案件不通知家屬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什么是強制辯護
1、強制辯護是辯護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旨在確保辯護制度功能的實現。在我國,尚未建立強制辯護制度,然而,根據程序正義理論和 *** 精神,我們有必要對這一制度進行構建,以保障憲法基本權利。
2、強制辯護是辯護制度的一種,是辯護制度功能的重要實現形式。我國并沒有建立強制辯護制度,需要按程序正義理論、 *** 理論的精神進行構建,以保護憲法基本權利的力度對其加以重視。強制辯護適用于下列三類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主要種類:自行辯護。
3、法律分析:犯罪行為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英語縮寫DP,即Defense Points的簡稱,直譯為“防御點”。它在英語中廣泛應用于各種領域,特別是在游戲和法律術語中。在游戲方面,它表示每場比賽中用于衡量防守強度的數值;在法律上,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DP可能指的是強制辯護制度,即在律師未參與辯護的情況下,案件結果會被視為無效。
5、法律分析: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是告知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辯護的權利,至于是否委托辯護那是當事人的權利,既然是權利,那么當事人也是可以放棄的。
強制辯護概念區分
1、強制辯護與任意性指定辯護的區別在于,強制辯護帶有救濟性質,是國家對司法公正的強制要求,而救濟權則更具有選擇性。強制辯護制度的設立,實質上是國家公正理念在辯護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它強調了對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能力受限者的必要保護,以確保程序公正為實體公正提供基礎。
2、概念:是指法院審判時必須有辯護人參加,否則法院不能進行審判。適用的法定情形: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強制辯護一詞,其含義指的是當被指控者在自行辯護上遇到困難時,法律規定無論其是否同意,都必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以保障其辯護權的行使。在臺灣,有學者解釋,強制辯護指的是在審理案件時,若無辯護人在場為被告辯護,法院將無法進行審判。澳門學者的理解則側重于辯護人在嫌犯需要援助時的必要參與。
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什么
1、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2、法律分析:指定辯護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什么公檢法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4、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于以下情形: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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