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教師上班途中受傷是不是工傷,以及教師在工作期間受傷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教職工上下班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屬不屬于工傷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應當綜合考慮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相對位置和當時路況等客觀情況。職工在上下班時可能由于個人喜好、身體狀況或者身體原因、外部壓力下自身意識行為、道路堵塞、突發事件、封路限行、天氣惡劣及其他客觀原因等,選擇繞行。 判斷繞行是否合理,應該考慮一是職工所提出的繞行事由,是否客觀存在;二是職工提出的繞行事由是否符合一般邏輯、是否合理。如果認定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則屬于 工傷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教師在校摔傷怎么認定工傷
教師在校園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則算工傷,對于不屬于工傷界定范圍的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情況,還有醉酒或者 *** 的,自殘或者自殺等情況都是不能進行工傷認定的,這樣就不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待遇,是得不到相應的補償的。
工傷認定法律依據
午休時受傷,算工傷嗎?午休時受傷是可以算工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符合本上述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 *** 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取保候審后法院通知過來簽名又要擔保人
摘要:法院通知你與擔保人一起去法院,是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因為在公檢法三個部門都應當比例取保候審手續,不是說只在公安局一家辦理就完事的。應當按照法院的通知,兩個人帶著身份證,去辦理就行了。
法院通知你與擔保人一起去法院,是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因為在公檢法三個部門都應當比例取保候審手續,不是說只在公安局一家辦理就完事的。應當按照法院的通知,兩個人帶著身份證,去辦理就行了。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成為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擔保人只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就可以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對保證人是誰則沒有特殊規定。就是說滿足上述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保證人,一般由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朋友擔任,甚至立案嫌疑人的律師也可以擔任。
刑訴法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辦理程序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img]教師在校摔傷不按工傷
法律分析:教師在校園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則算工傷,工傷需要符合幾個條件,即在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傷。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教師上班途中受傷是不是工傷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教師在工作期間受傷、教師上班途中受傷是不是工傷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