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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務犯罪新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最新 職務犯罪 新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從法條上可見, 職務侵占罪 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 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 貪污 、 *** 、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破壞國家針對公務活動制定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簡稱《刑法》)的規定,職務犯罪被劃分為三大類,分別位于《刑法》分則第四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犯罪、第八章貪污 *** 罪 以及第九章 瀆職罪 ,共有53個 罪名 。 《刑法》分則第四章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有7個罪名,具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搜查罪 、 刑訊逼供罪 、 暴力取證罪 、 虐待被監管人罪 、 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破壞選舉罪 。 《刑法》分則第八章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有12個罪名,具體為: 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私分國有資產罪 、 私分罰沒財物罪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隱瞞境外存款罪 、 *** 罪、 單位 *** 罪 、 行賄罪 、 對單位行賄罪 、 單位行賄罪 、 介紹 *** 罪 。 《刑法》分則第九章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有34個罪名,具體為: 濫用職權罪 , 玩忽職守罪 ,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低價出讓國有 土地使用權 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徇私枉法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 私放在押人員罪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 枉法仲裁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 環境監管失職罪 ,食品監管瀆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 放縱走私罪 ,商檢徇私舞弊、 商檢失職罪 ,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 綁架 的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 根據刑 法規 定,職務犯罪的主體分為四類,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故意或過失均有可能構成職務犯罪,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職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系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根據罪名的不同,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也各有差異。客觀方面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職務犯罪,包含非常多的罪名,我們最常見的 行賄 ,貪污等都是屬于職務犯罪,大到國家領導人,小到一些民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是職務犯罪的主體,職務犯罪,也是和數額有關系的,達到一定的金額,就屬于犯罪。
職務犯罪判刑的標準
一、職務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職務犯罪主觀量刑標準:
1、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缺鬧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二)職務犯罪客觀量刑標準: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
4、出納利伏輪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
5、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6、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二、職務犯罪定義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 *** 、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 *** 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犯罪。
1、釋義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 *** 。主要表現是貪污 *** 、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腐敗制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對桐蔽經濟建設和政局穩定起著破壞作用,使國家和人民身受其害。當中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斗爭是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的興衰命運甚至生死存亡的嚴峻斗爭。隨著高科技的運用和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點也就呈現出“犯罪主體特殊性”“犯罪手段隱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點。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觀層次上個人素質方面的,也有宏觀層次上制度結構方面的。
2、影響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 *** 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政治、經濟、司法、軍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職能,都是通過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來實現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但是,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觸犯刑律。因為職務犯罪具有嚴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已成為現代國家理論、政治理論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職務犯罪的蔓延,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必須在不斷加大懲處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img]職務犯罪最新量刑標準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 貪污 或者 *** 在3-20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20-300萬元之間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300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職務侵占罪 金額達到6萬元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上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 貪污罪 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罰金 。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訴 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 減刑 、 假釋 。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公職人員過失犯罪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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