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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德新代表性論文
- 2、試論我國民事審判中的兩審終審制度
- 3、審級制度名詞解釋
王德新代表性論文
王德新教授在學術研究領域取得了豐碩成果,他的論文涵蓋了多個法學領域。在2002年的《政法論壇》第四期,他發表了題為《我國民事審級制度之重構與優化》的10000字論文,深入探討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優化問題,該論文被CSSCI期刊收錄。
王德新先生在學術領域有諸多卓越貢獻,其中他的代表性著作包括:首部專著《民事訴訟行為理論研究》是他的博士論文,于2011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這部作品將訴訟行為論與訴權論、訴訟目的論、訴訟價值論、既判力理論以及訴訟法律關系論并列為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性理論。
合著:《民事訴訟立法研討與理論探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王德新,是一位1978年12月出生的法學專家,現任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副教授,并擔任訴訟法研究中心的主任。他在學術界也有所建樹, *** 擔任濟南市仲裁法學研究會的副秘書長職務。王德新的學術生涯起始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系,于2000年畢業。
試論我國民事審判中的兩審終審制度
法律分析: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研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歷史上,都曾出現過各不相同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研究的審級制度。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后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如果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允許上訴的裁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的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為生效的終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無權再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兩次最終審判。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對于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已經終局了。一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
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我國民事訴訟采用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近幾年來民事訴訟法學界也有人認為兩審終審制度存在弊端,需要加以改革。這種觀點認為,兩審終審制度與我國的級別管轄制度結合在一起,造成了我國民事訴訟中終審法院級別較低的狀況,其負面影響是多方面的。
審級制度名詞解釋
1、審級制度是指法律規定案件起訴后最多經過幾級法院審判必須終結的訴訟制度。審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置和運作受制于一國的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審級制度的核心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判監督關系,即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而下級法院則向上級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2、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歷史上,都曾出現過各不相同的審級制度。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我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3、兩審終審原則.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診法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就告終結的制度。它是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一種審級制度。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分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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