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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需要法醫鑒定,如果由公安局法醫鑒定,需要收費嗎
- 2、法醫鑒定的規定有什么
- 3、刑事訴訟法傷情鑒定的法規有哪些
- 4、刑事案件中的法醫鑒定結果,對方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我拒絕后在開庭是這...
- 5、法醫鑒定書是否送給受害人手中
刑事案件需要法醫鑒定,如果由公安局法醫鑒定,需要收費嗎
1、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法醫鑒定時,費用的收取情況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處理的刑事訴訟案件,那么對尸體或相關物證進行的法醫鑒定是不收取費用的。這是因為這些機構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提供此類服務屬于其職責范圍。
2、在刑事案件中,如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需要對涉案人員或物證進行法醫鑒定,通常情況下是不會收取費用的。這是因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進行法醫鑒定時,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保護公共利益,因此相關費用由國家承擔。
3、法律分析:不收費,由公安部門委托至司法鑒定機構,這個費用是由公安部門承擔。如果是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需要做傷情鑒定的話,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傷情鑒定的費用是辦案部門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掏錢(但辦案部門基本上都讓當事人自己掏,這是違法的)。
4、不收費,由公安部門委托至司法鑒定機構,這個費用是由公安部門承擔。如果是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需要做傷情鑒定的話,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傷情鑒定的費用是辦案部門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掏錢(但辦案部門基本上都讓當事人自己掏,這是違法的)。
5、法律分析:不收費,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法醫做的,傷情鑒定是用于刑事判刑的參考傷情鑒定是追究當事人的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不收費。讓警察出具驗傷單,去司法鑒定中心做鑒定。而傷殘鑒定需要收取費用,傷殘鑒定是用來民事賠償的參考,傷殘鑒定是解決賠償問題的。
法醫鑒定的規定有什么
1、法醫鑒定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刑事訴訟中的法醫,它旨在確定案件中涉及的人員特征、傷害情況及生理狀態。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法醫,為刑事訴訟中的法醫了達到這一目的,允許對嫌疑人、受害人進行身體檢查。在檢查過程中,若嫌疑人抗拒,且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檢查。
2、法律分析: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
3、我國法律規定在需要傷殘賠償或確定傷殘賠償時,必須進行法醫鑒定。這在治安或刑事公訴案件中是免費的,而在自訴案件中,則需要付費。對初次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鑒定,但再次鑒定是需要付費的。法醫鑒定的可信度高,因為鑒定標準是一致的,并且是公開的。
4、被鑒定人需與鑒定人密切配合,提供真實病歷、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等,不得造假,違者追究法律責任。(三)收費公開 法醫鑒定費用嚴格按當地物價委規定項目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5、這方面的規定有如下內容,法醫鑒定主要是受理公、檢、法委托的鑒定。
6、法醫鑒定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刑事訴訟法傷情鑒定的法規有哪些
傷情鑒定是指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法醫應當在受傷后的重要時間節點內,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擬訂確認傷情等級,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刑事訴訟法關于傷情鑒定規定了鑒定的人員及其責任,鑒定流程等。
法律分析:傷情重新鑒定規定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法律分析:一般是自愿,但是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做就是必須做,比如傷勢較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四十五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法律分析】由公安機關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第二十二條,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的法醫鑒定結果,對方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我拒絕后在開庭是這...
1、關于刑事案件中的法醫鑒定結論刑事訴訟中的法醫,任何一方不服均可要求重新鑒定。但是刑事訴訟中的法醫,如果不服一方不能提供原鑒定結論違法的依據,就不一定能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如果不能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在不服一方不能推翻原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原鑒定結論依然能作為判刑的依據。
2、一般來說 ,對于法醫鑒定結果,是要將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要是對方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如果你是當事人的話,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是可以被采納的,不過這個還是可以用作證據的,就看法官認為是否需要重新鑒定刑事訴訟中的法醫了。
3、對傷情鑒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法律分析:對法醫鑒定有異議可要求就對方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若對方不予配合的,在確定對方沒有受傷或傷情輕微的前提下,也可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在訴訟中若對方也起訴的,則可要求法院委托相應鑒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5、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解決,不予重新鑒定。申請傷情重新鑒定方法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可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申請應直接提交給負責案件的警官。
6、同時,由于該案例中當事人想當庭要求重新鑒定,那么是否同意需要法院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醫鑒定書是否送給受害人手中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義務將鑒定意見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也就是說只要告知鑒定結果就可以,而沒有規定要將鑒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也沒有規定必須將鑒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查看。
法律分析: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根據《刑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義務將鑒定意見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也就是說只要告知鑒定結果就可以,而沒有規定要將鑒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也沒有規定必須將鑒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查看。
法醫鑒定書通常不會直接給與本人。法律規定的只是告知被害人結論,并未要求給付鑒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在刑事案件中,法醫鑒定等鑒定文書是屬于國家機密中機密種類,一般只是把鑒定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鑒定書不會給當事人的,復印也不允許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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