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條件
(1)行政處罰告知書內容錯誤或者不合法。
(2)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出后,發現自己的行為不當,需要收回該文書。
(3)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出后,提供了新的證據,證明行政處罰決定不當。
2. 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
(1)被處罰人應該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
(2)行政機關應當對被處罰人的請求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收回條件,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被處罰人。
(3)行政機關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撤銷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 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效力
(1)行政機關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后,該文書的效力自行消失。
(2)被處罰人在獲得行政機關收回行政處罰告知書的通知后,可以不再履行該文書所要求的義務。
總之,如果行政處罰告知書內容錯誤或者不合法,被處罰人應該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要求收回該文書。行政機關在審查后,如果符合條件,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告知書收回后,該文書的效力自行消失,被處罰人可以不再履行該文書所要求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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