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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民事訴訟主觀題(5分)共同侵權的問題
為什么不構成共同侵權?法律里面沒有寫共同侵權,但依共同侵權概念,雙方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實施的侵權行為,教唆的侵權行為完全符合這一概念。而且,共同侵權雙方負連帶責任,這和教唆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一致的。教唆、幫助侵權是當然構成共同侵權的,就像刑法里面的教唆犯、幫助犯當然構成共犯一樣。
民法試題解答
1、從此題目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該案例不屬于舉證責任倒置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的情況,因此應以民法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擔:農民:應舉證肉雞大量死亡,食欲減退的事實,農用飛機飛過A村的事實,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農技站:如果農民一方都舉證后,應舉證農用飛機盤旋與肉雞死亡無關的事實。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2、、乙與糧油公司簽訂的5噸玉米的購銷合同的效力分為兩種:一種是有效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另一種是效力待定的。
3、正確答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確實無能力履行監護職責,以及確實明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本案中,錢某改嫁是其應有的權利,不構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況,因此,趙某的父親無權要求改變錢某擔任趙甲的監護人。
4、每小題3 分,滿分15 分)1 、無因管理 2 、訴訟時效 3 、締約過失責任 4 、馳名商標 5 、提存 簡述題(本題共2 小題,分別為6 分和10 分,滿分16 分)1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參考答案 【考點】贈與合同;公序良俗 【難度】★★ 【答案】BD 解析:本題中,贈與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事由,因此,該贈與合同并非無效。A項錯誤,不當選。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不存在任意撤銷權的適用。
一道法學特殊地域管轄的題目~謝謝大家
1、那么居住在甲市的吳某與居住在乙市的王某的住所地都不在丙地。因此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不知你明白否?如有幫助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請采納 呵呵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又是一個有心的法學學子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解這道題要先明白這是一個什么糾紛。而在這題里面,是;因為合同未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
2、由此可見,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是兩種不同的地域管轄,兩者系競合關系,在適用上并無先后之分。也就是說,適用特別地域管轄的案件,依訴訟標的諸要素所確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轄權,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時擁有管轄權,兩者之間實際上為一種選擇適用的關系,而具體選擇向哪一個法院起訴,則完全取決于原告的意愿。
3、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而依法通過裁定方式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4、普遍管轄原則是刑法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的補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之適用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換而言之,對實施民事訴訟當事人題目了國際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適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或保護管轄等原則之一行使管轄,就不必適用普遍管轄原則。
某工商局李某,因愛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駕摩托車將其愛人送往醫院,路上...
1、\李某不是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造成的事故。他單位和事故無因果關系,你們的訴求,法院不會采納 2 受害人可以向李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工商局在該事件中無行政行為,何來的行政訴訟?3 當事人應該在事故責任認定后,先要求交警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功。
2、在XX年XX月XX日,李某在張村9組向陽路非機動車道上駕駛摩托車時,與從綠化帶橫穿的非機動車道的王某發生碰撞,導致王某受傷。李某立即將王某送往醫院,并報警。經過雙方協商,李某除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外,同意向王某的親屬支付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作為經濟補償。
3、將李某送往醫院后,醫生確認李某已死亡。當時李某丟失了一臺手機,李某丈夫以家中發生入室盜竊案,主人死亡為由向警方報案。李某丈夫看到的男子正是黃某。后據黃某供述,他找到情人李某只是想 借 點錢跑路。
4、對此,李某辯稱當時傷者突然駕駛摩托車跑到快車道上,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李某的說法無從證明。現場沒有明顯的剎車痕跡,他也沒有在現場做任何標記,就用肇事車輛運送傷員,破壞了現場,妨礙了取證;事發4個小時后,李某才重返肇事現場,在醫院才撥打122電話報案。他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5、交通事故諒解書范本:XX年XX月XX日上午7點左右,李某在張村9組向陽路非機動車道上駕駛摩托車行駛,傷者王某從綠化帶橫穿非機動車道時,雙方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因此受傷,李某當場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并立即報警,現傷者正在A市第二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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