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作出書面決定,并向當事人送達。
這一條款是行政處罰中極為重要的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滿意,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申訴。
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總之,《行政處罰法》第28條的規定是行政處罰中的一項基本要求,對于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當事人必須認真遵守行政處罰的規定,避免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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