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誰主張誰舉證是什么訴訟
- 2、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嗎?
- 3、一般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 4、違建可以起訴拆除嗎
- 5、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么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于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一定程度上顯示了訴訟的公平與正義。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
法律分析:誰起訴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也就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比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嗎?
1、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原則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主張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后果。
2、《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誰進行主張,那么相應的就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比如原告起訴當事人欠債不還,那么原告就需要根據自身所提出的主張進行提交相關證據來證明事實的發生。 在民事訴訟中,是提倡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
4、在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意味著,提出具體權利主張的一方必須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因為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特定證據時,法院有義務進行調查和收集這些證據。
一般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委托訴訟代理人權限來源于委托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范圍都取決于委托人的授權。
一般授權下的代理權限包括:調查收集證據、提供訴訟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訴訟行為。 特別授權下的代理權限擴展至: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
解釋: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 權限: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的權限有哪些民事訴訟代理的權限有以下:(1)一般授權有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2)特別授權有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違建可以起訴拆除嗎
違建可以起訴拆除。具體分析如下:法律法規的制裁:違建違反了土地使用規劃、建筑法規或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和維護城市規劃和建設秩序。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對違建進行調查,并根據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要求拆除違建。
可以違建經通知拒不拆除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 。違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建筑物,不合乎法律規定。
小區違建可以要求物業進場整改,可以向城鄉規劃部門舉報,或者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逾期未拆的可以 *** 。
法律分析:鄰居違章搭建是可以向有關部門起訴的。相對于違章搭建行為,相鄰業主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規劃部門等相關 *** 部門進行投訴,請求有關部門予以拆除,以排除妨礙。
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
訴訟的程序一般包括哪幾個訴訟的程序一般包括六個,分別是:(1)撰寫民事起訴狀,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起訴狀的副本;(2)起訴狀準備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訴訟,法院先受理后,拿著受理通知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受理費。
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選民資格案件,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后、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起訴的程序為: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后,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
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一審的程序還有二審的程序,一審的程序首先是對起訴狀的處理,如果受理案件將起訴狀送達被告并且溶質當事人相關的權利還有義務,進行法庭辯論并且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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