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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量刑意見書(最高法院量刑意見)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5日 20:13:27570

最高法院量刑意見書(最高法院量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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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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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法院量刑意見內容是什么?

最新最高法院量刑意見內容是什么? 第一章 總則 【制定宗旨】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均衡,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刑事量刑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范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 法規 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 刑罰 。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 犯罪構成 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并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 【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 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40%。 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 【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后,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第十條 【先例參照規則】上級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 第二節 量刑基準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 有期徒刑 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于 拘役 三個月。 第三節 量刑要素 第十三條 【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 【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條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 未成年人犯罪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 聾啞人犯罪 、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 中的首要分子、 主犯 、 從犯 、脅從犯、教唆犯、 累犯 、 自首 和 立功 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后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第十六條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第四節 量刑要素的細化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據其年齡段,比照成年犯分別適用不同的輕處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已滿14周歲不滿15周歲的,輕處60%;已滿15周歲不滿16周歲的,輕處50%;已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輕處30%;已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輕處20%。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規定的比例再輕處20%。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其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行為能力的嚴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分別適用不同的輕處比例。輕度的,輕處20%;中度的,輕處30%;重度的,輕處40%。 第十九條 【聾啞、盲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輕處30%;故意利用其殘疾身份犯罪的,輕處10%。 第二十條 【犯罪預備】對于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 *** 、 搶劫 、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綁架 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預備的,輕處70%;其他犯罪預備的,輕處80%。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良性的意見是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做出判決的時候應該參照的規范,按照意見的指導,加上實際的情況的,然后做出判決。最高法院的量刑意見為全國的司法提供規范,有利于司法和諧。

什么是最高院量刑意見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0〕36號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分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犯罪的量刑、附則5部分,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 本 法規 2015-1-19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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