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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法院罰款的標準是什么樣的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 一、明確了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內容和計算方式。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中法院罰款“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 遲延履行金 。”其中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妨害民事訴訟罰款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民事 訴訟 ,這個在現實生活中非常的常見,我們國家對于法院的設定有分四個層次,最低層次的就是基層法院,一般都是 管轄 村鎮以及城市社區類的簡單案件,還有就是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那么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罰款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妨害民事訴訟罰款 妨害民事訴訟的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破壞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阻礙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的言行。根據中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 (1)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偽造、隱藏、毀滅 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脅v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4)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調_取證; (5)以隱瞞存款和其他財產等方法推拖、拒絕履行義務; (6)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_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因為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的,因此,無論是誰,只要是其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論其是否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行為人在訴訟中實施了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在客觀上妨礙和干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后果。行為可能表現為作為,如偽造證據或毀滅證據、指使他人做偽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員拒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工作等。 3、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所謂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且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是因為過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的,如因為大意或疏忽而丟失了證據等。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4、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在訴訟之前或在訴訟結束之后,行為人所實施的在形式上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類似的行為,雖然有可能也是違法的。但一般不能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在訴訟外實施的行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即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 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就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行為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妨害民事訴訟罰款 規定的內容是怎么樣的?一般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要受到罰款的懲罰的,并且根據行為人的主體不同,罰款的情況也不同,如果主體是一個個人的話,那么罰款的數額在十萬元以下,如果是一個單位,罰款數額在五萬到一百萬之間,還要拘留。
民事訴訟中對訴訟參與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處罰標準是怎么樣的
1、毀滅證據,情節尚不夠嚴重、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經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之中關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拘留、罰款等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則依據刑法307條追究,毀滅證據罪的刑事責任。毀滅證據是一種妨礙司法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嚴重挑釁法律,侵害受害一方的合法權利,依法應予以嚴懲,只有這樣才能夠震懾有實施違法或犯罪企圖的人,同時讓已經實施了此類行為的人知道相應的代價,能夠知錯就改,重新回歸社會。2、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11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7條
[img]法院強制執行如何收費
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擴展資料: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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