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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3)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0,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罩山笑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物含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連續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 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 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第四條 【一體登記】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以土地、海域為基礎一體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0,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罩山笑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物含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重要配套規范性文件,由國土資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審議,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實施。
3、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包括:總則、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不動產權利登記、其他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異議登記失效后,申請人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一百條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查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第一百零一條查詢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設定的場所進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保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效實施,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不動產登記 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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