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公有住房拆遷與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補償標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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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補償標準?
(一)拆遷執行 *** 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二)拆遷執行 *** 規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檢驗自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公房租賃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從而確定各自的身份。
房屋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市民在此要注意的是房屋的建筑面積,私房以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為準,公有居住房屋則以租賃單上記載的為基礎,按照房屋類型乘以一定的系數,換算成建筑面積。
(二)貨幣補償的金額。貨幣補償金額以評估方法來確定,如果評估價低于各區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以最低補償標準為補償金額;若高于最低補償標準,則以評估價為補償金額。
(三)合同要明確拆遷支票的具體支付時間,以防到時拖拉。
(四)搬遷時間,即市民具體何時搬走。
(五)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一般有提前搬遷可享受的獎勵款,空調拆裝、搬家費的補貼等。如果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方式安置的,協議中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具體情況,如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層次等。
“公房”拆遷該如何補償?補償款到底歸誰所有?
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其產權歸國有,基于我國以往特殊的經濟體制,曾有大量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公房面臨拆遷,公房拆遷如何補償,補償給誰也就格外重要。
公房的承租人作為公房使用人,在拆遷中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認定是首要的。以下京平律師總結了公房承租人認定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發生變更的,承租人作為拆遷補償權益人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2、公房承租人發生過變更的,如果承租人的變更違反了相關規定,遭受權益損害的相關權益人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管部門撤銷。也就是說,承租人變更在合法的情況下,具有承租人資格,具有拆遷補償資格。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的,要根據公房的實際居住和房租繳納的情況綜合衡量。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后,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公房并繳納房租的,與公房管理部門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所以實際居住人具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情況下主要通過三種方式進行補償。
1、公房承租人購買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拆遷方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同時不再提供經濟適用房。
2、房屋安置,拆遷方提供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房屋,公房的管理部門作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繼續房屋租賃關系。
3、對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權進行收購,將公房承租權益換算為貨幣進行補償。
提示大家,基于拆遷 *** 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各家情況不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拆遷補償協議簽署前后承租人死亡的,拆遷補償權益的歸屬就有不同,不懂的一定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時機,錯過了法定的 ***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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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福利房拆遷補償?
1、相關定義
房改房又叫做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因為城鎮職工購房時,享受了一定的優惠政策,所以房改房在直接進入市場方面是有限制的。具體如何交易流通由各地政策確定。
2、要確定房改房是自己的,關鍵要看自己是否獲得了房改房的所有權。
要想獲得房改房所有權,先看這個房子是按照成本價購買的,還是按照標準價購買的。
如果城鎮職工按照成本價購買的,職工可以獨立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城鎮職工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可以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且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當然,不同地區房改政策不同,還需要根據各地房改政策中針對房改房所有權的規定去確定城鎮職工完全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條件。
而成本價是按照房改當年 *** 制定的房改房成本價標準來支付房改的價款。標準價是指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售房確有困難的市(縣),依據該市(縣)職工家庭平均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的售房價格。一般也將標準價理解為比成本價更優惠的售房價格。
3、如果是承租人一直沒有辦理購買或產權變更手續,則不能作為被拆遷人而享有拆遷補償,但可以作為承租人要求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繼續承租其新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購買單位公房,也可以與單位協商,現在購買單位公房,然后做為被拆遷人享有拆遷補償的權利。
3、是否可以同等獲得補償
所以以標準價購買房屋的城鎮職工,若是自己還沒有完全獲得房改房的所有權,在房改房被征收時,城鎮職工和單位是各占房改房一部分產權的,因此補償款的一部分也要按照產權比例補償給單位,不全都由城鎮職工獲得補償款。
另外即便房改房是自己的了,也并不意味著自己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房一樣可以獲得同樣的補償。
因為很多地區房改房的建設用地是劃撥土地,即由 *** 沒有盈利的劃撥給建設單位,且建設單位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劃撥土地在國家征收時,是沒有土地補償費的。但商品住宅房是開發商向全社會公民銷售的房屋,其建設的土地是出讓土地,建設單位在建房之初就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因此在賣商品住宅房的售價中就包括了地價款。所以獲得商品住宅房的補償款時就不用再扣除繳納給國家的土地出讓金了。
但是對于享有房改房所有權的城鎮職工,因為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就不能想當然的認為自己可以如同商品住宅房一樣獲得同樣的補償。
如果想要和商品住宅房獲得一樣的補償,要么主動的將土地出讓金繳納給 *** ,要么就在最終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中扣除要繳納給國家的土地出讓金。
公房住了三十年,現在要拆遷,請問有什么補償?
要看具體的拆遷政策。
如果是政策性拆遷,不如棚戶區改造之類的,單位可能會放棄產權,然后給你們分房子。
在他處有公有住房使用權,還能參與分割征收補償款嗎?
在他處如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則無權參與分割征收補償款。除非符合居住困難的有關標準。
【具體解讀】: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所謂“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系爭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故公有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原則上只能由被征收房屋之內享有居住使用權,具有本處常住戶口的居民享有。
作為被征收公房的戶籍在冊人員,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被認為是“共同居住人”:
一.在他處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則無權參與分割征收補償利益。作為被征收公房的戶籍在冊人員,戶籍雖登記于系爭房屋內,但另有名下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此類人員雖然戶籍登記在被征收房屋內,但實質屬于“空掛戶口”情形。
二.雖然戶籍登記予被征收房屋內,但并未在被征收房屋內實際居住,則不具備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資格,并不享有居住使用權,也無權參與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所以,以上兩種情況的戶籍在冊人員,要求參與分配被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利益,都缺乏法律依據。
例外情況: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OK,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