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再審審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 2、民事訴訟法179條再審規定
- 3、民事訴訟法中二百一十條提起再審的訴訟流程
- 4、民事訴訟法199條再審規定
- 5、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 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再審審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案件的再審請求,當事人必須在判決或裁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證據,以證明原調解過程不符合自愿原則或違反法律規定。若經法院核實確有其事,應在3個月內裁定再審。
《民事訴訟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時效一般是判決書或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的6個月之內,不過,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原因很多,比如有新證據能夠推翻原來的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應該在收集到新證據以后的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179條再審規定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即原審過程中剝奪了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即原審在傳喚和缺席判決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即原審在判決或裁定中未正確處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是關于再審程序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法院依職權再審的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179條是關于上訴權的規定。第一款明確表述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
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中二百一十條提起再審的訴訟流程
申請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法院決定提審的,通過下級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進行再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說明情況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級法院。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通知后,應根據通知進行再審,并將再審結果上報發出指令的上級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199條再審規定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21年修正后為第206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舊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時效一般是判決書或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的6個月之內,不過,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原因很多,比如有新證據能夠推翻原來的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應該在收集到新證據以后的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請注意時效性。《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申請再審的時間要求。如有新的關鍵證據推翻原有判決或裁定、發現主要證據為偽造、原法律文書被撤消或變更等情形,應在法律生效后6個月內發起申請。另外,若審理過程中出現干部違規操作行為,也需在此期間進行申訴。
在2012年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裁定,如果目前申請再審的話,按照發生效力時的規定時效,按照兩年的時效處理。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訴法第205條明確規定了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具體情形如下: 當事人應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如果存在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法再審時效的規定有以下幾條: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如果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遺漏或者超過了訴訟請求,則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關于申請再審的規定 , 第六款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民事訴訟法 中關于再審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再審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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