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提前辭職補償標準這個問題,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月底走人,結果公司以此為由,扣除當月整月績效,合理嗎?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春節假期包含其中,應怎么計算?
- 提前一個月辭職,老板不批怎么辦?如果走了他扣錢嗎?
- 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月底走人,結果公司以此為由,扣除當月整月績效,合理嗎?
- 已經辦了離職但是要提前離開請問怎么賠償公司?
- 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被辭退了,需要補償這個員工嗎?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春節假期包含其中,應怎么計算?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辭職如果里面包含春節是算在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辭職的時間里面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提前一個月辭職,老板不批怎么辦?如果走了他扣錢嗎?
答:如果你按正常程序辭職老板不批,一般是三個結果,一是老板會做你的思想工作,希望你繼續留用,你也感到老板說的情真意切,最終你收回了辭職報告,繼續留下了。二是因為你準備新就職的單位待遇比現單位好,而且是好許多,你是下了很大的決心要走的,這時,即使扣錢你也顧不得了,所以,并不在乎他扣不扣,也不會去管他批不批,到時走就是了。一般也只一個月工資,不會有很多給老板扣的。三是因為你確實夠優秀的,特別是公司在技術上離不開你,如果你提出辭職,老板會加工資留你,達到了你的目的,也就不會辭職了。
一般每個員工都有一個月的工資在公司押著,政策規定正常辭職是不準扣錢的,但具體到人到事會操作出很多種結果,真扣了可以到勞動仲裁去。
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月底走人,結果公司以此為由,扣除當月整月績效,合理嗎?
EXCEL知識屋觀點,在題主的情況下,扣除績效,個人認為,是合理的,沒有什么爭議,原因如下:
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月底就要走人,本身,也是違反勞動法在先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如需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約,必須提前1個月,也就是說,在這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可以招聘新人,用來替代你的工作,必須有一個交接的過程,這里值得說明的是1個月為最長期限,不用等待用人單位審批,到期可以直接交接,而后離職
離職當月,用人單位扣除績效,這個很正常首先你違規在先,而后在辭職當月,你不可能像沒有辭職一樣干活,在干活的時候,大部分人,都會存在一種即將離職的心態,在這種心態下,效率各方面,都不會很好,而題主說了,公司取消的,是你的績效,績效的概念,就是說公司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說白了,想給你多少,就可以給你多少,而且在很多公司也規定,離職當月的福利性工資,全部取消
從題主問題看,基本工資是給完了,就已經不錯了從題主的問題看,企業在你違規的情況下,只扣除了績效,基本工資范圍,應該是全額發了,個人認為,企業也算是人性化的,畢竟工資沒有欠我們的,至于說績效,先拋開勞動法要求的辭職時間不提,我們可以評估一下,離職的那幾天,你認真干活了嗎?而后我們可以將心比心,沒有提前辭職,造成企業人員斷層,企業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綜上,勞動法保護的,不僅僅是員工,也有企業的利益,題主的情況,個人認為是合理的,當然屬于個人看法,歡迎一起討論
已經辦了離職但是要提前離開請問怎么賠償公司?
首先依據合同約定,若合同沒約定,再看公司是否有這方面的制度要求,勞動合同法是對單方面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離開〉導改對方因此受到損失,企業可以追訴違約方相應賠償的。現實中一般企業會設置很多麻煩的,比如認為你礦工,按礦1罰3給予處罰,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讓你另找工作變得困難等等,做這樣的決定前要想清楚后果,基于誠信,建議慎重!
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被辭退了,需要補償這個員工嗎?
東東公司與李雷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無法定理由提前單方面解除合同,且無法確定給甲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的,雙方一致同意該賠償數額按照乙方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際收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的月份折算賠償金額。后李雷未提前通知公司離職。東東公司認為李雷無故離職,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對經營管理有一定的影響,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主張賠償金。因損失難以估量,故而依照約定主張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賠償額。
2014年7月29日,東東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雷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東東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判決東東公司向李雷主張賠償金,缺乏依據。
【屠律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對于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即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義務,是否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中規定了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的內容,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該損失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雙方是否可以事先約定損失的金額或計算方式。鑒于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該屬性決定了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后果,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法來追究違約人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雙方事先約定損失的金額不符合賠償損失的屬性,該約定的實質屬于事先約定違約金。
由于勞動法律關系的公法特征決定了勞動合同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關系完全遵從雙方意思自治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對于在何種情形下,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亦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本案中,不存在東東公司為李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適用違約金的前提。
綜上所述,東東公司與李雷預先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的數額,與法有悖,該約定當屬無效。東東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因李雷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東東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故東東公司向李雷主張賠償金,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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