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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jiān)督規(guī)則
1、辯論對抗性原則。處分原則。支持起訴原則。檢察監(jiān)督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quán)利。
2、第一條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結(jié)合審判、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4、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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