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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監督有哪些,依法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監督有哪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復查規定如下: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民事訴訟監督有哪些; *** 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復 *** 人。民事案件經復查后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重審。
總而言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的額決定確有明顯錯誤的,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轉機會。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受理,依法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126條規定
1、《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共有124條,沒有第126條規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3、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5、【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6、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起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原告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訴檢查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情形,以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 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有的人認為, 檢查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 不僅限于對判決生效后的監督, 還應包括對民事審判過程的各項活動的監督, 其根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 條所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1)抗訴。據修改后民訴法第208條、第209條等的規定,對因錯誤的民事執行裁定文書而錯誤執行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在程序上要以當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請為前提,沒有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檢察機關不應主動介入,除非出現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檢察機關不能依職權主動干預。
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反訴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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