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是否違法
近幾年,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件中出現了脅迫簽訂離婚協議的行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針對這一現象,法律界開始探討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是否違法。
2.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由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提交人民法院審理,審理后可以發出離婚判決書”,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離婚,但是在協議簽訂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對方簽訂。
3.案例分析
以江蘇省無錫市的一起離婚案件為例,原告與被告經多次協商,達成離婚協議,但是被告在簽訂協議時,原告多次威脅對方,要求其簽訂協議。終,法院認定,被告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離婚協議,這樣的脅迫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的效力無效。
4.法律效力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是違反法律的,其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雙方在簽訂協議時,一方的同意是無效的。
因此,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是違反法律的,這種行為是不被法律承認的,法律對這種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禁止,離婚協議的效力也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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