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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是理財主體(理財分公司負責人量刑案例)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10日 18:04:10790

分公司是不是理財主體(理財分公司負責人量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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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財富案追蹤:西南區域總經理終審被判5年

去年已經一審宣判的望洲財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來終審宣判。法院二審裁定,李美森、楊大治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偏輕,但上訴不加刑。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區域總經理(管轄宜昌分公司)。 10月29日消息,去年已經一審宣判的望洲財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來終審宣判。裁判文書顯示,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李美森、楊大治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偏輕,但上訴不加刑。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裁判文書,2014年7月9日,望洲財富公司在宜昌注冊設立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簡稱宜昌分公司),其經營范圍核定為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不含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投資管理及咨詢)(經營范圍中涉及許可項目的須辦理許可手續后經營),李美森為宜昌分公司負責人。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區域總經理(管轄宜昌分公司)。2015年4月30日,望洲財富公司調整宜昌分公司負責人為楊大治,并于2015年5月10日變更注冊登記。

一審法院葛洲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宜昌分公司通過客戶經理介紹、業務員拉攏客戶、發放宣傳單、舉辦年會活動等方式進行宣傳,以P2P借貸名義和高 利率 收益 、提供擔保吸引不特定對象 理財 投資,通過與投資者簽訂不同期限和7%至l5%不等的年化利率、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轉讓債權、代理出借合同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人民幣資金(以下幣種相同)并轉入望洲財富公司的銀行賬戶。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宜昌分公司非法吸收資金12408.51萬元,除前期部分返還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外,至案發時,造成被害人746人的本金損失9081.40萬元。其中,李美森任宜昌分公司負責人期間(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非法吸收資金3387.94萬元,造成投資者本金損失15萬元,任西南區域總經理管轄宜昌分公司期間(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資金并致投資者本金損失6018.60萬元,以業績提成名義獲取非法所得91474.38元;楊大治任宜昌分公司負責人期間(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資金并致投資者本金損失8461.50萬元,以業績提成名義獲取非法所得198281.53元。

葛洲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美森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楊大治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范處有期徒刑4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美森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予以追繳,被告人楊大治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師醫院三角五分你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不足以彌補的損失部分,責令被告人李美森、楊大治退賠。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美森、楊大治以其系主動投案自首,本案的決策者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楊某2,應劃分主、從犯,原判認定其違法所得的數額有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另案被告人楊某2雖是望洲財富公司的總經理,但宜昌分公司或西南區域的非法業務是由二上訴人獨自負責業務,各自實施相應的罪行,即宜昌分公司自行開展非法吸收資金的業務,楊某2未過問其事務,不能以共同犯罪判處,故二上訴人辯稱系從犯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二上訴人均系公安機關通知到案,不是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原判已認定其坦白并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偏輕,但上訴不加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顯示,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望洲財富)定位于提供投資管理、投資咨詢、金融信息服務、資產管理方案定制等服務的企業。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系望洲集團核心業務子集團——望洲金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2016年4月,望洲財富發生兌付危機,其董事長楊衛國卷款10億元失聯,杭州江干區經偵大隊于24日立案,全力抓捕楊衛國。隨后劇情發生反轉,楊衛國在其朋友圈聲明否認失聯,隨后據公告稱,楊衛國奔赴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說明情況,并告知杭州市江干區公安局經偵。

2017年1月,望洲財富公號確認楊衛國涉嫌非吸。3月,望洲財富公號透露,案件送檢結束,檢察院已經以“非吸”罪公訴至(杭州)區法院,法院正在熟悉、審查。

今年2月,望洲財富非吸案終于宣判,望洲財富董事長楊衛國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另外,包括宜昌分公司在內的多地分公司已經宣判,此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望洲常州分公司相關案件作出終審裁決,36人受審,多數人獲緩刑。

更早時候,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原天津望洲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葛某某進行了依法判決。判決書顯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5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對原望洲財富東莞分公司5名被告進行判決,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原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園分公司負責人徐某某,苜蓿園分公司團隊經理楊某、夏某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獲刑四年四個月、三年十個月和三年八個月,并分別被處罰金十二萬元、九萬元和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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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員工怎么判刑 非法集資罪量刑標準案例分析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結果,如果證據補充完整后有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該筆收入是否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予以定罪處罰。但是可以請律師盡量爭取無罪辯護。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過夸大宣傳造勢來募集資金,這種行為的犯罪周期普遍較長,同時也會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等犯罪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將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幾個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從中了解對于非法集資的處罰。

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資詐騙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為騙取他人財物,注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并以公司名義聘用業務員到南京鬧市區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嘗普洱茶。

使用宣傳冊、影像資料等對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價值等作夸大宣傳,虛構公司稱可代老百姓免費收藏所購普洱茶,并稱將投資款用于公司辦茶樓、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等。

承諾以14%-22%的年利息返還投資款,一年或三年期滿后退還本金,誘使被害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

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義,先后成立多個分部,分別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擔任各分部負責人,共同以上述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非法集資額達人民幣1433萬余元。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除用于購買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處分,導致無法歸還314名被害人的錢款。

zz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處潘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擴展資料: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資料:

合法理財公司駱文濤攜3,2億跑路應如何量刑

應屬于非法集資罪里的集資詐騙罪,本案屬于數額巨大,給國家人民帶來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量刑】非法集資量刑標準

什么是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于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量刑標準: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理財公司負責人被判刑后受害人的錢就不給了嗎

帖子看到回復如下:

1、首先表示同情!因為“打贏官司拿不到錢”是目前經濟糾紛中最為常見的問題,要有這樣的思想準備;

2、但是究竟是不是有可能得到賠付,并不是“理財公司負責人被判刑后受害人的錢就不給了”,而是要看該“理財公司”目前的償付能力;

3、不過,絕大多數類似的案件都是因為這些“理財公司頭頭”把錢款卷走以后已經沒有償還能力了,而司法部門的職責僅僅只是整治壞人而沒有資金去替壞人進行賠付的——這才是“拿不到錢”的根本原因;

4、也有這樣的可能:在案發時,“理財公司頭頭”還來不及把全部騙來的錢財卷走,那么剩下的款項可以給受騙者以部分的償還——這種結果也許是最好的啦。

特此回復,供你參考

關于理財分公司負責人量刑案例和分公司是不是理財主體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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